《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19号)于2026年8月26日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是长期护理保险从局部试点迈向全国建制背景下出台的关键配套文件。理解这份文件,必须放在一个更大的坐标系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在经历从“破冰探索”到“全面建制”的历史性转折。
一、宏观背景:从试点到全国建制
202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8年底在全国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这标志着长护险从2016年、2020年先后组织的49个城市试点,转向全国推行。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2亿,其中失能老人约3500万;当前长护险已覆盖约3亿人,累计惠及超330万失能群众,基金支出超千亿元。作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之后的“第六险”,长护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制度安排。
二、文件定位:补齐支付管理的“统一标尺”
在上位制度框架确立后,落地执行的核心难点集中在支付环节。《指导意见》自身定位为“着眼于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全面建制的整体形势,对长护支付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核心要素进行梳理明确”。前期各地在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方面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公平享受待遇,也难以有效引导长护服务市场规范发展。这份文件正是对这些关键变量的一次系统性统一。
三、核心内容解读
明确支付范围。 基金原则上支付三类费用: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护理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超出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规范支付方式。 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原则上居家护理按小时、机构护理按床日、社区护理按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国家层面还统一探索将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这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设定的待遇基准保持一致。各省级医保部门需加强统筹,避免省内各统筹地区待遇水平差异过大。
严格基金管理与监督。 文件要求完善结算管理、加强经办智能审核,对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护理服务未达目录要求等情形,基金按一定比例扣除直至拒付;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基金使用将逐步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范围,并探索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服务质量评价。 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挂钩,并探索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引导待遇享受人员择优选择。
四、全局视野下的影响
对参保人而言,统一规范带来更公平、更可预期的保障待遇,也通过“评估费用基金个人共担”等设计抑制过度评估。对市场而言,文件反复强调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实质是以支付端引导长护服务市场走向优质优价、良性竞争,带动医养康护关联产业与智能辅具发展。对基金安全而言,以收定支、预算管理叠加智能监管,是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的底座。对原试点地区,文件设置了3年左右过渡期,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从2020年《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到2026年3月顶层制度设计,再到本次支付管理统一规范,一条“试点—建制—落地”的政策链条清晰浮现。支付管理的“一把尺”,既是公平底线,也是长护险行稳致远的起点。
参考文献
[1]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6〕19号[EB/OL]. (2026-08-26).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8/26/art_104_21907.html.
[2]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EB/OL]. (2026-08-26).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8/26/art_105_21909.html.
[3] 新华社. 覆盖全民!我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EB/OL]. (2026-03-25).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795.htm.
[4] 章轲.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EB/OL]. (2026-03-30).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3/30/art_14_20061.html.
[5]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7号[EB/OL]. (2020-09-10). https://www.nhsa.gov.cn/art/2020/9/16/art_37_35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