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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

职工医保个账跨省共济落地:1.45万亿“沉睡资金”如何惠及慢病患者——解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 日期: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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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存约1.45万亿元[1]。这笔资金长期“沉睡”在参保地。2026年6月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6〕8号)[2],以九章34条的篇幅,将此前试点的跨省共济正式制度化。对于全国约3.5亿慢性病患者中那些随子女异地居住的老年人而言,这意味着子女的医保账户终于可以跨省照护父母。


从省内到跨省

梳理政策链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盘活经历了三个阶段。

2021年,国办发〔2021〕14号启动门诊共济改革,个人账户从个人独享拓展至配偶、父母、子女省内共济[3]。2024年,省内共济范围扩容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全部近亲属[4]。2025年12月,医保发〔2025〕35号在总结统筹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部署跨省共济工作,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设立医保钱包[5]

2026年6月《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发布,意味着跨省共济从试点推进进入有章可循。规程将试点的做法提炼为九章34条的操作规范,涵盖共济关系管理、额度管理、结算管理、清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慢病患者的实际获益

规程对共济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两类场景,对慢病患者各有直接意义。

其一,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对于随子女异地居住的慢病老人,现在可以用子女的职工医保账户余额来支付。

其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规程第十七条明确,被共济人可使用共济额度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且须全额支付。对于没有职工医保、依靠子女缴纳居民医保的农村慢病老人,子女可以通过医保钱包直接为其完成缴费,避免了异地汇款和代缴的不便。


制度设计:虚拟额度管理,国家统一清算

规程在经办设计上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一是虚拟额度管理。共济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后,该额度即从共济人个人账户中划出,被共济人可在就医购药时使用。共济不涉及资金的实际跨省转移——被共济人参保地先行垫付,再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这一设计与已运行成熟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体系衔接,避免了另起炉灶的建设和协调成本。

二是解除即退回。共济关系解除后,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这一机制保障了共济人对账户资金的最终所有权。


具体实践

规程在打通跨省通道的同时,也留下了需要在实践中明确的事项。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共济额度转出频次和限额,这意味着跨省共济的便利程度将因省份而异。额度转出频次过低、限额过严的省份,实际使用体验可能与政策初衷存在差距。


结语

1.45万亿元沉淀资金的盘活,跨省共济是关键一步。对随迁的慢病老人而言,这一规程打破了“钱在参保地、人在居住地”的隔阂,让子女的医保权益可以跨省照护父母。但从慢病管理的角度看,钱能跨省只是第一步。个账跨省共济这扇门打开之后,其撬动的制度连锁效应值得持续关注。

 

参考文献:

[1] 国家医保局. 2024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 2025.

[2]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医保办发〔2026〕8号[EB/OL]. (2026-06-05).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6/5/art_104_20858.html.

[3]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EB/OL]. (2021-04-22).

[4]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4〕38号[EB/OL]. (2024).

[5]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5〕35号[EB/OL]. (2025-12-24).